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5年度,327號
NHEM,105,湖簡,327,201707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宸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所
為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應受判決人姓名「陳鴻懋」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宸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應受判決人姓名之記載有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