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34號
原 告 王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3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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