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805號
CLEV,106,壢簡,805,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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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05號
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被   告 吳孟女(原名:劉吳孟女)
被   告 劉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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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