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653號
CYDM,96,聲減,1653,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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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宗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宗坤因犯違反保護令罪所處拘役叁拾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宗坤(原名甲○○)因於民國94年4 月15日至同 年8 月10日、94年12月21日至95年3 月17日間犯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30日 以96年度嘉簡字第111 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92號)判處拘役30日,96年6 月26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並依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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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