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701號
CLEV,106,壢小,701,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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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DEWI MEKARSARI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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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