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益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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