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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