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72號
NTDV,96,催,172,20070905,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1/1頁


參考資料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