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61號
NTDV,96,催,161,2007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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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邱彥嵐即朝陽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 ,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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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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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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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棠美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8月30日 │20,475元 │PIA0000000 │ │
│ │ │限公司埔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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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 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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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