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支付命令 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 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 關係,並釋明清償期及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96 年7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 年7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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