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475號
CLEV,106,壢小,475,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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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蕭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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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