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承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6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承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承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九十四年 六月間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 第五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二八八四號),科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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