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520號
NTDM,96,易,520,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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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81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6月13 日15時許,前往南投縣埔里鎮○○里○○路21號甲○○之住 處,先行翻越牆垣竊取門外鞋櫃上之大門鑰匙,再持該鑰匙 開啟大門入屋竊取甲○○所有之珍珠項鍊1條、珍珠項鍊墜 子1個、珍珠耳環2個、廠牌CARTER、BRDNIO、DILONGER、CH ANEL、KINGTUS、SAVINA、CARTIER、LOYSE、GUCCI之銀色手 錶各1只、無廠牌之銀色手錶1只、金色手錶(OGIVOL)1只 、金戒指1只、葉型銀墜子1個、方形銀墜子1個、翡翠銀墜 子1個、翡翠墜子1個、廠牌HONDA之金銀手錶1只、廠牌FEND I、FEWELRY之黑色手錶各1只、廠牌VENICE之棕色手錶1只、 寶石耳墜子1個、K金耳墜子2個、鑽石戒指1只、藍石戒指4 只、藍石項鍊2條、黑珍珠項鍊2條及K金項鍊4條等物,共價 值約新台幣(下同)50萬元,得手後除將其中藍石戒指2只 、藍石項鍊1條、黑珍珠戒指1只、黑珍珠項鍊1條及K金項鍊 2條,與不知情之趙妏珊於同日22時許持往台中市○○街11 號久大當舖,以1萬8千元典當與不知情之該店店員楊麗嫻, 其餘竊得之物則藏放於南投縣埔里鎮○○路○段511號3樓B33 室乙○○租屋處。嗣於96年6月17日11時許,由警循線在乙 ○○上開租屋處查獲,並起出上開未典當之贓物、甲○○大 門鑰匙3支(已發還甲○○)及當票1紙,而知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袁啟程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趙妏珊楊麗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久大當舖當票1紙。
㈦證人楊麗嫻指認被告照片1張。
㈧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共15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 罪。被告雖先竊取被害人大門住處之鑰匙後再持以開啟大門 進入屋內行竊,惟時間極為密接,且在同一場所而為,復侵 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接續犯,應僅包括評價為一竊 盜罪。爰審酌被告行竊所得之財物價值不菲,及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方法,惟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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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