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契約無效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調字,106年度,227號
CLEV,106,壢司調,22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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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維琳等間聲請確認抵押權契約無效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楊順新於民國93年 3 月間亡歿,生前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完畢,其繼承人蔡 維琳、楊緒康楊緒安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聲請限定 繼承。聲請人業對被繼承人楊順新之繼承人等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在案,屢經催償未果,其等現共積欠新台幣 1,077,614 元及利息。聲請人嗣查知被繼承人遺有桃園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下系略稱爭不動產),其繼承人於辦理繼承 登記後1 年內,即於94年1 月14日分別設定3 筆之抵押權予 第三人蔡○○、楊○○、王○○、擔保債權共計900 萬元( 下略稱系爭抵押權),顯高於系爭不動產之一般市值,況抵 押權之約定存續期間業已屆至,而其等迄未辦理塗銷抵押權 登記,可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等係為規避聲請人之追索,而與第三人蔡○○、楊○ ○、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爰請 求確認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抵押權契約 無效,惟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 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係不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 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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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