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1496號
TNEV,96,南簡,1496,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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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又被告僑品公司原名稱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於
(二)被告甲○○為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僑品公 司)之負責人,僑品公司為向原告申請信用交易額度,於 94年8月15日簽發,並由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上載面 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到期日為96年6月15日,約 定逾期給付按日息萬分之6計付之利息之支票一紙交付原 告,嗣原告陸續出貨予被告僑品公司,詎被告僑品公司尚 積欠241,627元之貨款尚未清償。為此,依買賣及連帶保 證關係提起本訴。
(三)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1,62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抗辯,惟據被告僑品公司前提出 之書狀所載,被告僑品公司對於有積欠原告貨款一節並不爭 執,僅辯稱積欠金額只有234,830元等語。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 公司登記事項卡、出貨單、折讓證明單在卷為證,被告則未 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故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29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六、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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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