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陳平心之承 己○○陳平心之承 庚○○陳平心之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 代理人 楊正綸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6年10月3 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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