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84號
TPBA,96,訴,84,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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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陳平心之承
      己○○陳平心之承
      庚○○陳平心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正綸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
6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
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6年10月3 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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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