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52號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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