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05號
抗 告 人 全英土石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採取土石事件,對於民國96
年8 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40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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