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78號
原 告 李後坤
訴訟代理人 許世宏
被 告 江翠純(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江翠燕(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江志輝(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江淵智(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