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1308號
CLEV,105,壢小,1308,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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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鍾鏸萶
被   告 姜禮富
訴訟代理人 朱一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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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