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4537號
TPBA,95,訴,4537,200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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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37號
原   告 同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耀魁(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1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9 月18日下午4 時0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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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