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37號原 告 同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耀魁(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9 月18日下午4 時0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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