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22號
上 訴 人 裕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522 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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