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4623號
TPEV,96,北簡,34623,2007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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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反訴原告
未繳納,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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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