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原 告 凱力達商行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定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提出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返還所有已交付之文字與圖檔資料」之特定範圍及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交易價格)並依法繳納該部分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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