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石育瑄
被 告 駿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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