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信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信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毛重貳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參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並於101 年 11月20日履行完成」應更正為「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同 欄第7 行至第10行「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頂 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 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 「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住處,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 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 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總毛重2.5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 個,為被告 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660號
被 告 何信甫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信甫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 毒偵緝字第374號為附命參與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0年6月21日起至101年12月20日止 ,並於101年11月20日履行完成。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6年3月12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頂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內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嗣何信甫於同年月13日2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與龍門 路口時,因違規迴轉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在其所穿襪子內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56公克),且經 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信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進而施用 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56公克),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正 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