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2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鍾伯育
被 告 寬得科技有限公司
安怎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二者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苑芳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
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寬德科技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寬
得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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