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6年度,2312號
TPEV,96,北小,2312,2007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312號
原   告 劉育雅即叡新企業社
被   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村里○○○路25號,且原告 亦於本院民國96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時自承兩造並未約定債 務履行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1/1頁


參考資料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