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277號
TCEV,96,中補,1277,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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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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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