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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