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6年度,4556號
TCEV,96,中小,4556,200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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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頤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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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