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6月間委託原告設計, 並製作多樣印刷品,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91,730元,嗣 原告已於90年7月間陸續交付承攬製作之印刷品。詎被告迄 未給付前開承攬報酬,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91,7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積欠原告上述款項;又本件屬承攬報酬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原告請求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7條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96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時,已自承於90年7月中旬即已陸續交付承攬製作之印刷 品,被告依約自90年7月底即應給付本件酬金,有該言詞辯 論筆錄在卷可憑,然原告遲至95年5月10日始向本院聲請支 付命令,故被告抗辯原告請求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為有 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本件判決之結論均屬無涉,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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