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大囍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29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大囍宴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 為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10鄰327-23號3樓,依社區公約, 被告每月應繳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600元(含清潔費 、電梯保養費各300元)。惟被告至今尚積欠民國(下同 )95年8月至96年4月,共9個月管理費14,400元未付。嗣 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理情形 表、管理組織章程暨社區生活公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 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分 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 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4,400元,及自筆錄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8月18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正 當,爰淮許之。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