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6年度,1923號
TYEV,96,桃小,1923,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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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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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