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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