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90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義中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908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92年1月至92年4月之電費,而原告至96年7月17日始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付款,顯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時效消滅,為原告所不爭,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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