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出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2096號
TPAA,96,裁,2096,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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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96號
上 訴 人 三順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吳愛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出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情形而言;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 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 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二、本件上訴人委由強盛報關有限公司(下稱強盛公司)於民國94 年8月12日向被上訴人所屬高雄機場分局報運出口MAIN MAT- ERIAL & ACCESSORIES FOR GARMENT乙批(報單第BF/94/213/ 01906號)原申報離岸價格新台幣(下同)8,648,427元,電腦 核定以C3方式通關。94年8月15日強盛公司以廠商取消訂單 為由,檢具「出口貨物退關出倉申請書」申請退關。經被上 訴人派員查驗結果,發現貨名、數量及重量均與原申報相符 ,惟第1-39項報價偏高,乃予取樣備核。嗣據上訴人於94年 8月19日提出說明書,並檢附離岸價格僅259,693元之正確發  票。因本件上訴人報運貨物出口,顯有虛報貨物價值情事, 被上訴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94年3月21日台總 局緝字第09410035901號令附表「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 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7點之規定,處上訴人6,000元 之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駁回其訴 。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略謂:本件係因上訴人所 屬新進人員疏忽,將新台幣誤認為美金因而錯報,此亦為被 上訴人所不爭;而他案類似情形即虛報出口貨物規格案,均 獲被上訴人復查決定將該等案件之原處分撤銷,則依行政程 序法第6條所揭平等原則,本件應有相同處理,請將原判決 廢棄改判等語。經核行政機關對於不同事件視情況為不同處



理,與法律見解無關,本就不可任意比附援引,且上訴意旨 亦自承因所屬承辦人員疏忽錯報,自難謂無過失,其違反行 政法上之義務而受罰,適用法律並無任何疑義。且查其上訴 狀並無一語指及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 闡釋之必要,自難謂本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性,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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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順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盛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