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1744號
TPAA,96,判,1744,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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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744號
上 訴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
             (送達代收人 乙○○
             送達處所同上縣中和市○○路440-2
             號5樓)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    送達處所同上
參 加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
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7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所引用之引證案係為公告第 510644號「扣組式散熱片構造」根據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 搭配其圖式進行分析說明如下:「一種扣組式散熱片構造, 主要係由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1扣搭組立構成,其特徵在於 ,該單片狀散熱片1於其上下兩橫向端處,分別設有一組以 上之扣搭部11、12,其中上方之扣搭部11係與橫向端面呈垂 直凸設,致使單片狀散熱片1上方橫向端面形成有段差面之 狀態,而該扣搭部11、12具有框槽111、121及一向上延伸呈 梯形之凸鉤112、122,俾於扣搭組立成形時,該單片狀散熱 片1之扣搭部11沿著與上端橫向端面之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 彎折,以及將單片狀散熱片1下端橫向端面沿著近扣搭部12 之框槽121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且與彎折之扣搭部11為同向 彎折,供以單片狀散熱片1上下端之凸鉤112、122可對應扣 摯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1上下端之框槽111、121中,同時 令該被扣摯之單片狀散熱片1上下端之扣搭部11也施以直角 彎折,迫使另一插摯單片狀散熱片l之凸鉤ll2、122兩側端 一併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 熱片1可相互扣摯定位而不跳脫,且各單片狀散熱片1間得以 形成一定之距離間距,以構成溝槽狀氣流散熱區,進而扣組 成形出一可持續延伸散熱面積之散熱片構造。」因此,單就 系爭案與異議引證案之組立方式即完全相同;系爭案係藉由 一鱗片11之翼片12上之凸部的插置另一鱗片11上之透空部14 ,而完成複數鱗片11可相互組合成一散熱片10之組立;反觀



異議引證案,同樣係藉由一散熱片1之凸鉤112、122與另一 散熱片1之框槽111、121可相互組合形成一散熱片結構。縱 上所述,系爭案之整體組成構造及達成目的、效果已經由引 證案所揭露,該系爭案專利實違反專利法第98條之規範不具 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二)再者,為突顯原處分機 關不公平之審定,茲針對系爭案與引證案之技術特徵,作一 比較簡表說明如下:
┌────┬───────────┬─────────┐
│項 次 │ 系爭案 │ 引證案 │
├────┼───────────┼─────────┤
│ 1 │ 鰭片11 │ 散熱片1 │
├────┼───────────┼─────────┤
│ 2 │ 翼片12 │扣搭部11、12 │
├────┼───────────┼─────────┤
│ 3 │ 凸部13 │凸鉤112、122 │
├────┼───────────┼─────────┤
│ 4 │ 透空部14 │框槽111、121 │
└────┴───────────┴─────────┘
由之,經由上述簡表即可清楚看出系爭案與引證案相同之構 件,並逐項說明如下:(1)系爭案之鰭片11與引證案之散熱 片1皆具有散熱效果;因此,系爭案之鰭片11與引證案之散 熱片1兩者等效。(2)系爭案之翼片12係由鰭片11端部延伸出 ;反觀證據一之扣搭部11、12同樣係由散熱片1之端部延伸 出;因此,系爭案之翼片12與引證案之扣搭部11、12兩者等 效。(3)系爭案之凸部的主要係自翼片12上延伸出;反觀引 證案之凸鉤112、122同樣係由扣搭部112、122延伸出;因此 ,系爭案之凸部13與引證案之凸鉤112、122之結構相同,實 不具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4)系爭案之透空部14主要係供 凸部的作嵌合,以達複數鰭片11之組立目的;反觀引證案之 框槽111、121同樣係供凸鉤111、121作嵌合,以達複數組單 片狀散熱片1之組立目的;因此,系爭案之透空部14與引證 案之框槽111、121在結構及應用上皆相同,該透空部14實不 具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5)系爭案之鰭片11一側面具有至 少一與該側面平行之翼片12,該翼片12與該鰭片11具有適當 之間距,藉此該凸部的可與透空部14作相互依合,且各該翼 片12前端面可牴觸於另鰭片11之一側面,以提供散熱片10在 組立時,各鰭片11間可具有等距之間距;反觀引證案之單片 散熱片1於其上下兩橫向端處,分別設有一組以上之扣搭部 11、12,而該扣搭部11、12具有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鉤11 2、122,藉此該扣搭部11、12可與框槽111、121作相互撮合



,且各該凸鉤112、122一端面可牴觸於另一單片狀散熱片1 之一側面,提供數散熱片1在組立時,各扣搭部11、12提供 數散熱片1間可具有等距之間距;因此,系爭案之翼片12與 引證案扣搭部11、12之在結構及應用上皆相同,該翼片12實 不具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三)經由前述比對說明可知, 系爭案之主要結構皆已見於引證案中,且其所運用之結構、 達成之功效完全相同,因此兩案為等效相同之創作,其組合 構成為同業所能輕易達成者,並不具有實質創作性與功效增 進,所以兩案在實質上係為相同之創作。因此,由以上引證 案在在可證明,系爭案根本不思及創作,其僅將既有之技術 、產品直接抄襲,矇騙原處分機關取得專利,其違反前揭法 條至為明顯理應撤銷。再者,引證案之申請日期早於系爭案 申請日期,而今,系爭案之整體結構已見於引證案,已然可 證明該系爭案確實違反專利法第98條及同法第98條之1之規 定。(四)上訴人認為系爭案於翼片12上設有與該翼片12概 成垂直之凸部13,鰭片11之相互組合成一散熱片之結構,同 樣在引證案中,已清楚揭露出該凸鉤112、122兩側端一併向 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1 可相互扣摯定位,由此可明顯得知,該引證案之凸鉤112、1 22與扣搭部11間具有傾斜角,提供組合形成一散熱片結構之 目的;因此,系爭案之凸部13之結構特徵實早已由引證案之 卡鉤112、122所揭露;因此,系爭案確實為熟習該項技藝者 所能輕易完成,實不具專利進步性,爰請求廢棄原判決。貳、被上訴人未提出答辯狀。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引證案 係民國(下同)91年1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扣 組式散熱片構造」新型專利,引證案公告日晚於系爭案申請 日之後,並非系爭案申請前已公開之技術,不得作為主張系 爭案不具進步性之依據,原審定就此業已敍明,核無不合, 上訴人亦陳明本件爭點限縮於爭執系爭案不具新穎性,訴願 階段所提美國引證案亦不再主張。(二)系爭案鰭片之一側 面具有至少一與該側面平行之翼片12,該翼片與該鰭片具有 適當之間距,與引證案之扣搭部係於散熱片橫向端面呈垂直 凸設之構造並不相同;另系爭案於翼片上設有與該翼片概成 垂直之凸部13,鰭片之相互組合成一散熱片之結構,而引證 案之扣搭部具有框槽及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鉤,於扣搭組 合成形時,該單片狀散熱片之扣搭部沿著與上端橫向端面之 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以及將單片狀散熱片下端橫向端 面沿著近扣搭部之框槽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且與彎折之扣搭 部為同向彎折,供以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凸鉤可對應扣掣



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中,同時令該被扣掣之 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持部也施以直角彎折,迫使另一插 掣單片狀散熱片之凸鉤兩側端一併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 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掣定位,二者構 造亦有差異,業據原處分載述甚詳,核無不合,引證案與系 爭案並非相同新型。(三)上訴人雖主張「相同之發明或新 型」係指兩物品之技術內容相同而言;「技術內容相同」並 不以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完全同一為必要,若兩物品 之創作動機、目的、構造、作用、技術及功效之主要部分相 同,而其不相同之附屬部分,僅係習用技術之轉換,為一般 業者所容易想到者,即屬技術內容相同之同一性創作,系爭 案係透過一鰭片之翼片上之凸部插置另一鰭片上之透空部, 而完成複數散熱鰭片之組立;而引證案亦藉由一散熱片上凸 鉤摰入另一散熱片之框槽中,以達到複數散熱片組立之目的 等等。但查,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其翼片與鰭片平行 ,翼片上設與之垂直之凸部,鰭片於對應凸部處設透空部等 構造,與引證案之扣接部具有框槽及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 鉤等構造並不相同,二者構造顯有差異,上訴人主張系爭案 與引證案係屬相同新型,並非可採。且本件係爭執相同新型 問題,而系爭案構件是否可由引證案可輕易變形而得,已屬 進步性判斷範圍,與本件爭點判斷無涉,爰不予論斷。(四 )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並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 之1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 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上訴人主張前詞,訴請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上訴人就系爭案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為 無理由,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肆、本院按:
參加人丁○○於90年9月26日以「一種散熱片之結構」(即 系爭案)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 請專利範圍係:「1.一種散熱片之結構,其係由複數之鰭片 構成,該鰭片之一側面具有至少一與該側面平行之翼片,該 翼片與該鰭片具有適當之間距;於該翼片上設有與該翼片概 成垂直之凸部;於該鰭片之相對應於前述該凸部之設置處, 設有透空部;藉由前述凸部與透空部之相互嵌合,可使各鰭 片相互組合成一散熱片之結構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所述之散熱片之結構,其中,該凸部嵌合於透空部內,再經 彎折該凸部,使該彎折之凸部可緊密勾合於該透空部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片之結構,其中,該翼片 係設置於該鰭片之對稱四角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



述之散熱片之結構,其中,該鰭片底部側緣之該翼片之間, 設有一與該鰭片概成垂直之連接部者。」公告期間,上訴人 提出引證案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出異議,引證案主要係由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扣搭組 合構成,其特徵在於:該單片狀散熱片於其上下兩橫向端處 ,分別設有一組以上之扣搭部,其中上方之扣接部係與橫向 端面呈垂直凸設,致使單片狀散熱片上方橫向端面形成有段 差面之狀態,而該扣搭部具有框槽及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 鉤,俾於扣搭組合成形時,該單片狀散熱片之扣搭部沿著與 上端橫向端面之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以及將單片狀散 熱片下端橫向端面沿著近扣搭部之框槽切線施以直角彎折, 且與彎折之扣搭部為同向彎折,供以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 凸鉤可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框槽中,同 時令該被扣掣之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扣持部也施以直角彎 折,迫使另一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之凸鉤兩側端一併向下彎折 且膨脹卡緊於框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 掣定位而不跳脫,且各單片狀散熱片間得以形成一定之距離 間距,以構成溝槽狀氣流散熱區,進而扣組成形出一可持續 延伸散熱面積之散熱片構造者(申請專利範圍參照)。經被 上訴人審查,以93年3月4日(93)智專三(二)04024字第0 93202068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 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系爭案係於90年9月26日申請新型專利,被上訴人係於92年1 月27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予專利之原因,應以 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次按,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 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 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 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前揭專利法 第98條之1定有明文。蓋新型提出申請(即後新型申請案) 之時,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 利申請案(即先申請案),尚未核准公開,原非屬後新型申 請案所得參考之先前技術知識,惟為貫徹專利先申請主義之 原則,前揭專利法乃以法律擬制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其屬 新穎性之審查範圍,先申請案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乃係以法 律擬制為既有技術,因此後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 內容僅能適用於考量新穎性之用,不得作為考量進步性之用 ,系爭案核准審定時有效之專利審查基準2-2-12頁亦有相同



意旨之記載(惟該部分基準係83年11月25日完成公告,當時 專利法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於第98條第1項第2款,條文內容 亦與前揭專利法有所不同,該基準不能直接爰用,附此敘明 )。
經查,引證案係90年7月13日申請,91年11月11日審定公告 之第00000000號「扣組式散熱片構造」新型專利,引證案公 告日晚於系爭案90年9月26日申請日之後,並非系爭案申請 前已公開之技術,不得作為主張系爭案不具進步之依據,原 判決及原審定就此業已敍明,核無不合,上訴人於原審亦陳 明本件爭點限縮於爭執系爭案不具新穎性等語,詎上訴意旨 仍就進步性之等效置換及進步性之論述等為上訴理由,經核 上訴意旨就進步性判斷之論述,自無理由,本院無庸一一贅 述,先此敘明。
再查,原判決關於系爭案鰭片之一側面具有至少一與該側面 平行之翼片12,該翼片與該鰭片具有適當之間距,與引證案 之扣搭部係於散熱片橫向端面呈垂直凸設之構造並不相同; 另系爭案於翼片上設有與該翼片概成垂直之凸部13,鰭片之 相互組合成一散熱片之結構,而引證案之扣搭部具有框槽及 一向上延伸呈梯形之凸鉤,於扣搭組合成形時,該單片狀散 熱片之扣搭部沿著與上端橫向端面之段差面切線施以直角彎 折,以及將單片狀散熱片下端橫向端面沿著近扣搭部之框槽 切線施以直角彎折,且與彎折之扣搭部為同向彎折,供以單 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凸鉤可對應扣掣入另一組單片狀散熱片 上下端之框槽中,同時令該被扣掣之單片狀散熱片上下端之 扣持部也施以直角彎折,迫使另一插掣單片狀散熱片之凸鉤 兩側端一併向下彎折且膨脹卡緊於框槽周緣,致使複數組單 片狀散熱片可相互扣掣定位,二者構造亦有差異,系爭案具 新穎性等之事實,以及上訴人所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詳 予以論述,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 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情形。
末按,系爭案核准審定時之專利審查基準第1-2-6頁規定: 「判斷發明有無新穎性時,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 同(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所直接推導)為準。不相同即具 有新穎性」,專利審查基準中所謂之「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 者所直接推導」,是指一個單一的先前技術,雖然沒有完整 揭露一個申請專利所有的限制要件,但如果該未揭露的部分 係為該先前技術本質上所固有的或必然存在於該先前技術中 ,而屬該先前技術本身所絕對不可或缺者,而由熟習此技術 領域之人士之觀點,可以認為該先前技術所未揭露之部分係



可認定必然包含在該等先前技術中方屬之;亦即新穎性中所 謂「含直接推導」部分,係指先前技術中雖未記載但卻為其 本質上所固有,可以直接置換之技術特徵而言,如果該先前 技術所未揭露部分並非是必然存在,如係等效置換者,應係 進步性先前技術之範圍,並非新穎性判斷所謂先前技術。經 查,上訴人意旨所謂等效置換之論述,係屬判斷進步性之範 圍,自不足否定原判決認定系爭案具新穎性之事實。另原判 決亦已論明上訴所主張系爭案構件是否可由引證案可輕易變 形而得,已屬進步性判斷範圍,與本件爭點判斷無涉等事項 ,經核並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決定及原處分 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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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