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6年度,360號
SSEV,96,新簡,360,200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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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添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簽發 ,另一被告添億工程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 ,總計新台幣 0000000元。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 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為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並提出支票暨其退票理由書各3件 為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 ,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 2項第6款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 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 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尚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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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添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