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保險簡字,96年度,10號
CHEV,96,彰保險簡,10,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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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6,258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黃火堯於民國95年5月18日5時1 分時許,在其駕駛執照吊銷期間,飲酒後駕駛原告所承保車 號9V-4496號自用小貨車(原告第1895CAP02071號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單),行經彰化縣和美鎮○○里○○路151號前, 因酒後駕車,致撞及訴外人謝林玉里所騎乘之腳踏車,致謝 林玉里車輛受損,頭部受傷送醫治療,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之規定,已賠付受害人謝林玉里醫療給付共新台幣( 下同)146,25 8元。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等規定,黃火堯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 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超過每公升0.55毫克, 又其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 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於賠付受害人後,請求黃火堯賠償。 查黃火堯業於95年6月6日死亡,被告為黃火堯的繼承人,自 應連帶就黃火堯之上開債務負連帶責任。爰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第29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 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黃火堯於吊銷駕駛執照期間,於前揭時、地照飲 酒後駕駛原告所承保車號9V-4496號自用小貨車,撞及訴外 人謝林玉里所騎乘之腳踏車,致謝林玉里車輛受損,頭部受



傷送醫治療,黃火堯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血液中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7毫克,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已 賠付受害人謝林玉里醫療給付共146,258元,黃火堯業於95 年6月6日死亡,被告為黃火堯之繼承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違規罰鍰明細查詢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 收據、戶籍謄本等為證,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96年7 月20日和警分五字第0960013073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在卷可 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五、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 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 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 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五、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黃火堯於前揭時、地飲用酒類後 駕駛汽車,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標準;又其於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駕 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則原告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 ,於給付訴外人謝林玉里保險金146,258元後,自得代位行 使對黃火堯之請求權。又黃火堯業於95年6月6日死亡,被告 為其繼承人,對於黃火堯之上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9條第1項規定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6,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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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