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09號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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