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確認存款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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