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976號
原 告 名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摩登彩意時裝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貳、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足 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750 元,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 ,尚欠2, 750元,經本院於96年8 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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