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上展安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壹拾捌元整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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