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 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工程保留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11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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