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幹你量你現在是在衝三小」應更正為「幹你娘你現在是 在衝三小」;同欄末行應補充「(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以穢語辱罵,公然挑戰 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損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012號
被 告 林國斌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沙鎮呂厝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斌於民國106年4月29日15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內,基於 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量你現在是在衝三小」等語, 辱罵該派出所身著制服之值勤警員張庭慈。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 員張庭慈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監視器錄影譯文等資料在卷足 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 湘 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