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佑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如附件函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因 相對人公司址業已遷移,而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居住於戶籍地 而遷移不明,致應送達之函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各1份及信封2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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