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5年度,1285號
CYEV,95,嘉簡,1285,2007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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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折合銀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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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