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6年度,234號
NTEV,96,投補,234,200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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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茂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41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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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