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712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