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一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寶晟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有關訴外人劉東城及王銘鴦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
各項勞務報酬(薪津、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此部分訴之聲明,不確定,請更正為具體、確定之訴之
聲明。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金額,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未見說
明,請補正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各項金額之法律請求權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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