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甲○廉股)字第7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GUCCI手提包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現為大學在 學學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件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貳年,用啟自 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