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739號
原 告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